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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政部规定退伍军人优抚政策【及最新规定】

2021年民政部规定退伍军人优抚政策【及最新规定】2017年民政部退役军人特殊关爱政策有哪些,会有哪些变化?以下是高考知识网小编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救治,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就医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伤残军人、农村复员军人、带病返乡退役军人、享受国家抚恤金和生活费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因病去世的士兵遗属,抗战老兵。上述对象在本办法中统称为其他特殊关爱对象,一至六级伤残军人除外。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对特殊照顾对象给予优先医疗服务和照顾。

第四条 国家保障一级至六级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一级至六级伤残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特殊照顾对象的医疗补助。 《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地方政府要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费用、参加保险。其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 城镇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优待对象,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待对象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优待对象所在地居民政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帮助他们缴费、参保。

第七条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险但有其他优惠待遇的对象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特殊照顾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 各地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款、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医疗补助,在规定范围内的伤残军人医疗补助。范围对低于最低支付标准、高于最高支付限额、个人共同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单位无力支付、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给予补助;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城乡统筹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特殊照顾对象,给予补助。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中央财政对优抚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七级至十年级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条 优待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挂号、优先治疗、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相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特殊照顾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和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待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政府、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特殊照顾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统一办理无单位伤残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根据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特殊照顾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特护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特殊照顾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参保优待对象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按规定参保的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特殊照顾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待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资料,积极配合特殊照顾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待对象医疗救治的落实。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按照优先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参战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兵役的人员。抗击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保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对敌人实施武装进攻或军事行动,退伍至今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在农村和城市,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对此进行了公开界定,优惠待遇对象为:

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官兵);

2、革命伤残军人;

3.退役军人;

4.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战士家属、因病牺牲战士家属;

五、现役军人家属。

具体理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义务兵;

(二)伤残军人。指因战、因公、因病就医后符合伤残评定标准的现役军人(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并取得国家机关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民政部通过法定审批程序;

(三)转业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经批准退伍的人员;

(4)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役制度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并持有退役、复员证件的人员。其中,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且具有军队医院证明的,称为带病返乡退役军人;

(五)烈士遗属。指烈士的父母(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六)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指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七)阵亡军人家属。指阵亡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八)现役军人家属。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从小由军人抚养长大,现在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亲属。

并不是所有的优抚对象都能享受养老金补贴。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金;符合规定条件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因病牺牲军人家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符合规定条件的红军退伍军人和退伍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少数带病返乡、医疗困难较大的退伍军人也可享受定期补助。

在《军人优待条例》中,优待方式包括身故抚恤金、伤残抚恤金和优待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所说的特殊照顾方法的对象是特殊照顾对象本身。

即死亡抚恤金给烈士遗属和因公牺牲战士家属,伤残抚恤金给伤残军人,下乡红军老战士的抚恤金也给自己。对于伤残军人、下乡红军老战士等因事故死亡的,即不再享受优待条件,其家属不属于优待条件,也不能享受优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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