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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全文)

2020年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全文)2016年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文)

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用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从事劳动活动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跟他们。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和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台账,书面记录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姓名和签字,并留存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每月确定工资发放日期,并向全体职工公告,并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第八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条 劳动者应当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第十条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或者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第十二条 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超出每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15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假的,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或者计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至少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或计时工资标准的300%。

对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其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其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他们工资的 150%、200%、300%。

经市和区、县劳动局批准,企业实行工时综合计算,工时综合计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缴纳工资。

实行可变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本办法第十二条关于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时,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个人的基本工资,即工资构成中职务级别(技术等级、职级、岗位工资)的工资和津贴(奖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的,劳动者有权取得其工资。破产清算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清算令,先行支付所欠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规定是什么

工资支付条例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的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不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的工作内容,支付相同的劳动量,就应获得同等水平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比如都是总监级别,单位的薪酬体系可以判断是在5000-8000元范围内,还是在6000-9000元范围内。此外,条例首次明确了“工资”的概念。 2013年3月底,工资支付条例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预计2013年出台。该条例协调的重要对象也是基层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经常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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