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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房地产最新政策通知(全)

2020年北京房地产最新政策通知(全)高考知识网将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

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经政办发[2016]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市工商局 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印发《关于推进城乡建设的若干措施》北京银监局制定的《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9月30日

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市工商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

为增加房地产市场有效供给,优化供给结构,加强交易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增加居住用地供应,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

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高住宅用地价格供给,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供给比重,确保建房面积比重下降90平方米以下不低于70%,在满足刚性购房需求的同时,兼顾改善性购房需求。

二、加快自住商品房土地供应

为有效稳定房地产市场,各区要进一步增加自住商品房用地供应。要尽快安排一批自住商品房用地入市。

三、强化“控地价、限房价”的交易方式

预测房价,采取限制销售价格的措施,将其作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条件试点,有效控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部分房屋作为出租房屋,满足城镇居民的租赁需求。

四、进一步完善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

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5%,首套非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政策性住房除外,如自住商品房和双限房)。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无论是否有贷款记录,首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少于 50%;缴费比例不低于70%。

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销售行为的管理

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及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属于期房预售,不予发放预售证暂不办理现房销售登记。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存量房屋销售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所有销售房屋。在商品房项目销售中,继续严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开发企业应当在交易场所显着位置明示所有可售房源及其价格,不得将明示价格变为口头告知,不得采取延迟开盘时间、控制房源等措施套牢市场惜售??,刻意营造供不应求的氛围;不得标注虚假信息,使用欺骗性、模糊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六、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活动的管理

在全市全面实施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应当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根据客户的委托发布真实的房屋信息和价格信息,不得垄断房屋信息,违规哄抬房价。前提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严禁从事首付贷款、自筹资金、自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资金调拨金融业务。

七、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执法,依法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开发企业抱产、拒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卖房、囤房、闲置土地、炒地盘,房地产经纪机构参与炒房,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同时,对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局牵头的本市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等单位参与,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跟踪、分析研判,及时完善相关调控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地点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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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最新购房政策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苏府[2016]15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管委会;市委、局、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10月3日

(本文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资和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根据市政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调控措施将在苏府[2016]119号文件中的“苏十五条”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1.进一步改善土地出让条件。根据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明确地块内公共设施和人才公寓的建设要求;合理设定宅基地出让市场指导价和一次报价区间,对超出市场指导价的宅基地严格执行。执行国发[2016]119号文件规定的销售条件。为确保商品房建设质量,推进地块设计方案出让,以限价销售为招拍挂条件。加大保障性住房(定销商品房)和人才公寓挂牌力度。

二是进一步调整商品房购买政策。本市非居民户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需提供前2年内在苏州市(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证明购买日期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城镇居民家庭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常住户和二手房销售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者销售商品房。购房人需提供现有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承诺。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引进的各类外国人才持相关证明文件,执行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三、进一步完善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银发[2015]305号及银发[2016]〕不。 26号文件规定,限购城市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根据市政府最新调控要求,经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同意,现就相关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进一步提出要求。

(一)对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即从未购买过住房)的家庭,国家政策规定首付比例最低不低于30%。

(二)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无房的常住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50%。

(三)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还清的,重新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50%调整为80% .对有住房的常住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是严格控制公积金贷款。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员工,最高贷款额度不变;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的7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单人贷款最高额度由45万元调整为30万元;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不低于房价总额的30%调整为不低于房价总额的50%;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将可贷金额由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调整为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的6倍;暂停受理职工及家属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增量转公业务)申请。

五是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物价部门在严格成本核算确定备案价格后,一次性公开全部待售房屋及单价,实际销售情况价格该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批次分批销售的,不得提高销售价格。下一批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上一批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

六是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住建、国土、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囤房、套房等行为。销售、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虚构价格、变相涨价、加价或者收取其他费用,以及违反商品房销售“一目了然”、明码标价制度的行为、未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备案制度等,视不同情况予以停止。对申报价格、开具预售证、拒签网售、限制参与土地拍卖等处罚或处理措施,将其违规违法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公开曝光。公安部门依法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本意见自10月4日起施行。本市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政策实施时间、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均以网上签约时间为准。 10月4日前已签订认购协议并缴纳部分房款的预售房除外。

本意见适用于苏州市(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因地制宜加快制定政策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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