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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天津职工最低工资规定

2020年天津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条例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天津市委常委会会议上获悉,本市出台了今年增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工作方案,共涉及20项增收政策措施。

(一)着力发展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以新项目为重点,提前介入,密切跟踪,在项目立项的同时签订用工协议,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开展技能培训,在项目竣工的同时输送人力资源;以现代服务业和家政服务业为重点,重点支持和促进第三产业吸纳就业。以休闲观光农业、设施农业和乡村旅游以及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京津菜篮子产品供应区和农产品物流中心区为重点,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预计将创造48万个新工作岗位。

(二)着力促进重点人群就业,保持稳定的就业形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新一轮帮扶促进政策。对学年毕业人员,重点做好实习、培训、就业安置和创业服务;对离校未就业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实行重点帮扶;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推动转为劳动合同;对困难大学生加大帮扶力度,实施托底安置。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建立全市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和通报制度,确保不走户不走人,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其他人员安置率就业困难群体达85%以上。做好“千企转”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就业需求,完善安置方案,用好帮扶政策,做好企业就业服务。继续实行有针对性、定量化、责任制的帮扶方式,用足用好扶持政策,基本保障企业用工需求。预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

(三)着力推进大众创业,带动就业稳定增长。优化创业环境培育创业精神主体。在虹桥区推广易酷“中国之星合伙人”预孵化模式,通过房租、就业、保险等补贴政策,扶持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出台支持大学生网络创业的措施。举办全市创业大赛,营造全民创业氛围。理顺工作机制,解决融资难题。在和平、蓟县、武清、宝坻等区县推广小额贷款工作模式,简化手续,扩大小额贷款规模。预计支持3万人创业、10万人就业。

(四)继续大力发展高端产业。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重点推进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科技信息、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创意等,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培育发展高端服务业。扩大高收入群体比重。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充分发挥天津优势,引进首都高端产业和高端人才落户天津,带动收入水平整体提高。

(五)千方百计加强职业培训。一是继续扩大职业培训规模。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按照包容性、实用性、就业导向、人才培养的原则,在全市建立就业培训福利体系。公共服务,落实政府培训补贴和培训津贴 鼓励和引导各类高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以45周岁以下企业职工、大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为重点,在“职业培训包”模式和统一规范的职业技能鉴定,加快培养百万技能人才。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继续扩大培训补贴职业范围,提高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按需培训、水平相应补助”的原则,对参加紧缺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类人员,按受聘程度高低给予培训费用的80%至100%。市场需求,从而调动各类人才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三是调整技师和高级技师津贴指导标准。技师津贴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调整为不低于200元 高级技师津贴指导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调整为不低于40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六)统筹增加企业职工收入。一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4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人均月均由1680元调整为1850元,增长10.1%。二是调整企业薪酬指导线。基线、下线和上线分别为10%、3%和18%。继续出台部分行业工资指导意见,新出台交通运输、仓储、邮政等行业工资指导意见。加强落实情况分析,引导企业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水平。三是加大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力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部署,全面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落地实施。充分发挥三方作用,紧紧依托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国资委、行业协会和地方商会,不断扩大覆盖面,提高咨询的质量。 ,工资集体协商覆盖85%以上的已成立协会的企业。四是完善职工福利和社会工资动态调整制度。继续公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适时调整相关工资、防暑降温费、夜班津贴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提高公交司机待遇水平。按照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精神,为全面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能力,拟在3年内将公交司机工资提高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将公交司机纳入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八)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增加10%为基础。全市企业退休人员172万人,人均每月增加230元,预计增加收入47.5亿元。

(九)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根据国家部署安排,结合天津市实际,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和高龄老人生活补助两项养老待遇。预计全市77万城乡居民将受益。同时,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常态化调整机制。

(10)完善医疗医疗保障体系和待遇水平提高。一是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补助标准。从520元提高到670元,人均每年增加150元。二是调整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自然分娩、人工助产、剖腹产及其他手术剖宫产医疗费用由固定支付改为按次支付,标准统一提高为职工每胎3800元,职工每胎2280元。居民。三是提高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将居民生育保险报销比例由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50%提高到60%,并相应调整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具体标准。四是扩大居民门诊就医范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范围由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扩大到公立医院改革后的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的报销标准医院将实施。五是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住院治疗(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在医保范围内由个人承担。最低支付标准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1万元(含)之间报销50%,10万元至20万元(含)之间报销60%,20万元至30万元(含)之间报销70%。

(十一)稳步提高工伤待遇水平。根据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生活费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伤残津贴、退休工伤职工补助、抚养亲属抚恤金、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标准。加大工伤康复工程力度,积极推动工伤职工开展日常生活和社会适应康复工作,提高工伤职工生活自理能力,降低伤残程度。

(十二)调整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拟于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标准,由840元、880元提高到920元、960元,月均提高80元,增加9.3%,基金支出预计增长0.28亿元。

(十三)提高优抚对象养老补助标准.继续按照天津市优抚对象养老补助标准和国家文件精神自然增长机制。 1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 7月1日起,提高一级至四级伤残军人护理费标准。

(十四)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4月1日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40元、440元调整为705元、54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由每户192元、132元调整为每月212元、162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调整为集中供养1080元、分散供养810元。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标准差异,力争三年内实现救助标准统一。

(十五)建立特困人员帮扶体系。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建立特困人员帮扶体系,针对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特困人员保障标准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集中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分散供养的1.5倍。

(十六)为贫困家庭子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1月1日起,凡有天津市户籍,未满18周岁,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重残、重病、长期在狱、强制戒毒、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因其他情形不能履行扶养、监护义务,或者因其他情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扶贫、城乡价补联动补贴的,对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子女,每人每月给予200元基本生活费。

(十七)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经市政府批准,自10月1日起,对享受政府生活补贴的从事社区党务和社区服务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社区物业管理人员、劳动保障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员、社区工作站等,增加。专职残疾人委员待遇水平预计覆盖15000人,每月人均增资800元,有9个月的拖尾效应。

(十八)继续实行价补联动机制。在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城乡低保比例调整农村贫困人口价格补贴标准。

(十九)做好住房困难群体帮扶工作,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增加租房补贴1万户,下达补贴资金4.5亿元。 7月1日起,机关单位和全日制事业单位老职工每月住房补贴缴存系数由26%调整为30%,与新进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持平。然后调整存款比例和系数。经测算,预计每年可增加人均收入3200元左右。

(二十)统筹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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