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待遇最新规定
一、转业军人定期定量补贴范围
指1954年10月31日义务兵役制试行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专职游击队、第八届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被批准退伍且未同时参加退役后工作的;他们孤独、年老、体弱、无行为能力,生活困难。
二、转业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办法
1、当事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入伍、退伍、无固定收入证明向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乡(镇)民政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审核后,发给补充证明,享受补贴。
三、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转业军人相关待遇
1、定期定量补贴
由镇(乡)按季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2009年起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入伍时间
优越的标准
自然生长
现行标准
194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
\n 5020
280
5300
1945 年 9 月 2 日之前
4660
260
4920
1954 年 10 月 31 日之前
\n 3860
210
4070
2.医疗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统一结算。
按照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补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比例范围和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后剩余的住院费用,由民政部门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4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由于大病医疗费用大,在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补偿(报销)且医疗补助达到最高补助额度后,仍存在困难个人负担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给予专项救助。
3.精神上的安慰
乡(镇)为转业军人家属挂荣誉牌;需要组织人员走访慰问;逝世后,乡(乡)组织人员前去吊唁、送别。火葬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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