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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伤残军人退役安置政策【及最新规定】

关于2021年伤残军人退役安置政策【及最新规定】一起来看看2017年伤残军人退役安置政策的变化吧,以下是高考知识网小编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补偿优待条例》及有关退役安置规定士兵。

第二条 军官、文职干部、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患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或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本规定适用于初级士官、一年级至六年级评定残疾的义务兵、军校成长干部学员。

第三条 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四条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和优待。

安置伤残军人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取所需的原则。

第二章布置方法

第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伤、因工致残的,评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或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安排退休。

伤病残军官和文职干部的退休安排,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安排退休。

伤病残士官的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 患有精神疾病被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下级士官和新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予以扶持终身受国家保护;评级为五、六对有等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符合退休条件的,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移民安置计划

第八条 伤残军人经批准退役后,在次年批准安置,纳入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士官安置计划,单列。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的核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军方审批安置地时,除提供伤病残退役军人符合安置地条件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审批表》或《医疗鉴定表》 ,《士官基本因病丧失工作能力体检鉴定表》。

第九条 退役伤残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应当纳入年度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移交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伤残至四级伤残的新兵和一级伤残评定为一级伤残至六级伤残的下级士官和新兵的年度安置计划精神疾病,由总参谋部会同民政部有关部门编制,另行发布。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事院校成长干部和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经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军人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伤残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手续,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伤残抚恤金。

第四章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伤病残情况移交政府安置后,军队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军事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对收治一至四级残疾退伍军人和严重精神疾病的优待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增加床位、医疗设施等。设备和家庭维护费用。

第五章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退役伤残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役干部住房保障计划,安置房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自理住房。

第十五条 10万元以下的退役军人基本住房补贴按照10万元计算。基本住房补贴金额高于10万元的,按个人住房补贴的实际金额计算支付。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规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伤残人员住房补助资金,按照年度安置计划人数,纳入年度军人住房补助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单独供养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一至四级残疾新兵的住房购(建)保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房价格执行。 (如无经济适用房按普通商品房价格确定)及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贴相加不足购(建)房资金的,由地方财政按照购(建)房标准予以补足。

第六章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 移交政府安置的伤残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与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相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退休公务员同职级医疗待遇。对在规定范围内多交纳医疗费的,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伤残军人提供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 一级至六级伤残初级士官和新兵的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伤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的投入,合理安排资金不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资金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好伤残军人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伤病残军人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办理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和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分配相关资金的;
\ n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不批准移民安置点或者移交,影响完成年度移民安置任务的;

(四)在交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超出规定标准收取资金,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未落实有关伤病残军人生活和医疗待遇的。

第二十三条 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批准安置地点或者办理转移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每年定期增加退养费,停发放退休生活费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延伸阅读:

1.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是什么?

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从重到轻分为1~10个等级,根据伤残程度和因伤残造成的劳动功能损害程度和依赖程度评定伤残军人伤残等级影响生活。

2.伤残程度如何划分?

器官丧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有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为第一级;严重器官缺损或畸形,伴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为Ⅱ级;有严重的器官缺陷或畸形,有严重的具有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定为Ⅲ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伴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为Ⅳ级;大部分缺陷或明显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一般医疗依赖为五级;大部分器官缺损或明显畸形、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一般医疗依赖为6级;大部分器官有缺陷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一般医疗依赖性,为7级;部分器官缺损、形态明显异常、功能轻度、一般医疗依赖者为8级;部分器官缺损,形态明显异常,轻度功能障碍,9级;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10级。

3. 受伤(或疾病)与残疾有什么关系?

残疾分为残疾和疾病两种,两者都是造成残疾的原因。残疾泛指外伤,包括对人体组织或器官的直接或间接暴力,统称外伤。大多数情况下受伤是可以治愈的,只有少数情况下,组织或器官会留下不可逆转的永久性缺陷或损伤或后遗症。缺陷或损伤是一种残疾。由此可见,受伤不是残疾,不能等同于残疾。伤害只能构成伤残和伤残的基础,同时对伤残的性质起决定作用; ,完全取决于残忍程度和伤残程度。也就是说,在确定残疾性质后,再根据《标准》规定的各个级别的具体内容来衡量残疾程度。够用的就是等级,不够用的就不能评残疾等级。总之,伤害(或疾病)决定残疾的性质;残疾决定残疾程度,这是一个原则。

4. 病残评估适用于哪些人?

因病伤残评定仅限于在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役新兵和下级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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