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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2021年最新规定和解读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2021年最新规定和解读核心内容:2015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什么?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工探亲假规定;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旅游假等期间,按本单位标准工资支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1]36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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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条例》已经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81 年 3 月 14 日

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规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不与配偶同住,节假日不能团聚的正式职工,可享受本办法探望配偶。与父母不住在一起,节假日不能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规定的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可以在公共假期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的员工,不能享受本规定规定的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每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请假一次,请假20天。当年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请假,或职工自愿每两年探亲一次的,可请假两年,年假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享受20天假期。

探亲假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此外,出差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上述假期包括公众假期及法定假期。

第四条 实行请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职工)请假期间探望:请假时间短的,单位可适当安排补休探亲假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旅游假期间,按照本单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亲的往返旅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旅费,在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承担,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七条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局备案。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回家探亲休假和工资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细则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条例》)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现由职工抚养的亲属。不包括公公婆婆和姻亲。

2.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索条例》的优惠待遇。

3、《探索新规》中所说的“节假日不能团聚”,是指不能利用节假日在家过夜、休息半天。

4、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探望配偶的,未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到职工单位探亲,职工单位报销往返费用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员工本人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5、女职工在配偶工作单位生产的。产假16天(难产、双胞胎70天)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6、职工父母或母亲与职工配偶同住的,职工探望配偶可同时探望父母或母亲。因此,他们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已婚员工符合探亲条件的,每四年放假一次。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都可以探亲。

八、职工配偶为军队干部的,探亲待遇仍按7月27日《劳动部关于配偶为军官的职工是否享受探亲假的通知》执行, 1964 将《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放假天数改为1981年颁布的《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放假天数. .

9、员工在往返探亲途中遇到山体滑坡、洪水等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中断,致使员工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须提交当地交通部门的证明。单位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后,加休日可算作探亲假。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休假,不得妨碍正常生产工作,不得增加职工人数。

十一、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职工探亲审批、登记、请假、退假制度。无故逾期者,按旷工处理。

十二、探亲旅费具体支出办法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十三、1958年4月23日,《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休假和工资的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铁道部、交通部也可参照上述意见,根据《探亲条例》,制定铁路、航运系统实施细则,在系统内统一实施,并抄送铁道部国家劳动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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