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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解读

2022年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解读养老保险补充缴费新政

一、参保附加费范围

所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职工,可按个人能力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工作期间缴纳原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2011年6月30日前,我省城镇企业(含城镇集团企业、劳务公司、吴起工厂、家庭工厂等)、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已设立或形成实际用工,后因各种原因注销或离开原单位,并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未参加保险未返城的)安置知青就业);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缴费手续时,户籍均在我省元镇市。

2. 付款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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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付款期限

1、入职时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员工

2011 年 6 月 30 日前意外缴费期补缴后继续缴费 男满 60 岁,女满 55 岁实际缴费期满 15 年时,办理领取手续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办理;实际缴纳期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期缴纳至满15年。延缴至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实际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15年,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手续为按规定处理。

2、参保时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的员工

2011年6月30日前补足事故期缴费后,一次性补缴期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顺延至满15年,并顺延至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未满15年,可一次性缴纳缴费满15年后,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 缴费基数及比例

参加保险时,先缴纳保险费再参加保险。 ,下同)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薪酬指数统一按0.6计算;同样的缴费率按20%计算。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保险的,2012年以前的缴费基数可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考核; 2013年12月31日 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1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确定的流动职工缴费基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由每个地区和城市。

3个个人账户

补充支付时代的个人账户是按总支付基数的8%记录的。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免除滞纳金。

三、薪酬计算

(一)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可算作连续工作年限的,可视为与缴费年限相同。

(二)参保时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职工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时,他们将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计算发放,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入职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职工。按规定补充缴费15年后,按下列程序计算和支付报酬,并从办妥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没有认定支付年限的员工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按赣服听发[2006]41号、赣人社字〔2〕011】243号等文件计算发文,计算和支付的基数为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所在省(或设区的市)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2视同付款期的员工

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期养老金+推定缴费期养老金

实际缴费期养老金按赣服厅[2006]41号、赣人社字[2011]243号等文件计算发放,按上年度全省(或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发放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份作为计算和分配的依据。

视同缴费期养老金=参保上一年度全省(或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1995年9月30日前视同缴费期。

四、补缴办法

符合补充缴费范围条件的人员,可按照属地原则,到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缴费手续。

(一)声明

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社会保险法》施行前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补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考核表》(详见附表),向原工作单位提出布局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或州政府提出申请。

报告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员工档案、《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表、工资账户等可以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

(2) 评估

1.经原工作单位(或现经办机构)初审后(主要核实申请人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报户籍地址参加社会保险评估机构。

2、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报内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再报内地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和补充缴费手续。

五、其他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本通知规定补缴缴费手续后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款余额即可领取。

(二)已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当终止城乡居民养老有关事项。保险 本人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时,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自愿选择将相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或清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已经享受老年生活津贴或者遗属生活津贴的,在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发老年生活津贴或者遗属生活津贴。

(三)《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参加流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执行。社保发〔2001〕20号)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按规定处理。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男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缴费不足15年,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且未缴费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已办妥手续的,可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参保费。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行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次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严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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